《憲法》規定,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{zg}人民法院、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。{zg}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{zg}審判機關,負責審理各類案件,制定司法解釋,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,并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,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。根據《憲法》、《人民法院組織法》及相關法律,作為國家{zg}審判機關,{zg}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: 一、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{dy}審案件; 二、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、專門人民法院判決、裁定的上訴、抗訴、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; 三、審理{zg}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; 四、核準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; 五、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,決定國家賠償; 六、核準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。 除審判案件外,{zg}人民法院還負責統一管理、統一協調全國法院的執行工作。目前,每年全國法院受理大量申請強制執行案件。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執行。{zg}人民法院設立執行局,負責這項工作的管理、監督、協調。